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第四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统一核算。
第二章 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出纳岗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一般情况下,应尽量使用网银转账付款, 避免使用现金,
第六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三)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双人经手。需外出存、取现金时,必须严格执 行派员护送。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存、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
(四)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 白条抵库 ”;不准用 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入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五)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会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 或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签章。
第三章 银行存款和帐户的管理
第七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 货币资金存款。
第八条 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 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银行帐户的设立数量。
第九条 财务部设专人管理银行帐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条 定期与银行对帐,银行对帐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 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调节相符。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逐笔列出未达账项的时间、金额,查明未到 原因,及时清理。经过调节后,单位与银行双方账户的存款余额必然相符。如果出现差错,必须通过查阅凭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商会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第十三条 票据使用和保存,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号码、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单位等内容。财务部门应当对所有开具的票据进行归档备案,并做好票据开具的记工作。票据应当存放于财务部门内的专用票据柜中,确保安全可。保管人员应当加强对票据的监管和管控,确保票据不被遗失、损坏或改。根据票据的种类和金额,对票据进行分类存储,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记录。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对票据进行清点和盘点,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财务部门。票据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确保票据不被滥用和挪用。
第十四条 票据流转和监督,票据严禁私自转让、转账或挪用票据,商会内部对票据的传递和流转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票据的使用记录真实可靠。票据清理工作应当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查和确认,确保清理工作符合规定的要求。财务部门应当对清理出的票据进行归档和备案,保留一定时间后进行销毁处理。票据的销毁应当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票据进行合法销毁。财务部门应当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23日第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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