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饶商会章程
(二0一九年五月一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西赣饶商会(英文译名: JiangXi Gan Rao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JXGR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江西赣饶商会是由张文木、饶明芳、陈丰跃、邹文国、秦秋阳、黄洪英、王建丰等上饶籍在南昌经营、发展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家、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属于非营利性的独立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本会以为会员服务、为在江西的上饶籍企业及创业人士服务,以提升上饶籍企业整体实力和活力,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上饶籍人士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发挥群体综合优势,为南昌、上饶乃至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把商会建设成为上饶籍各企业间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商务厅直属机关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国际金融中心A座3402室。
第二章 基本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诚实守法、奉献,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提升企业实力、形象。
(二) 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成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会员企业的助手;
(三) 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商会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本会企业开展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与发展;
(四) 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成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成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五) 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和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提升商会企业良好形象;宣传本会中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实力强劲的优秀企业家,以提高赣饶商会的知名度和上饶人的整体形象;
(六) 开展信息交流咨询等服务。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出版简报、会刊或会报;建立商会网站,收集、传递各类国内外经济、商业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
(七)努力促进会员所在地南昌等城市与上饶市的联系,加强相关地区经济合作,为企业之间的合作积极牵线搭桥,促进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五)以江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江西省管辖范围内开展营业且守法经营,有一定规模或在行业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均可申请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委托秘书处考察通过;
(三)本会的会员经批准入会后,同时即为江西赣饶商会的会员,并由理事会发给相应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商会按会员类型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六)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定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本会不宜公开的事宜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多次在媒体、自媒体及公开场合下诋毁、攻击本会的;
(五)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理事会: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
(二)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名誉会长:推选在江西具有崇高威信的上饶籍著名企业家担任,名誉会长一般不直接参与赣饶商务日常事物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和终止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大会决议和商会章程履行职责,领导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发展;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七)任命各主要下设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有关日常管理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副会长级以上会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本会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为人正直,合法经营,文明经营;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所在企业有一定实力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有一定活动能力,在省内和上饶有较好影响;
(六)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须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补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设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由会长在理事人员中提名,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会议中选举产生,并且在会长作出的分工范围内,为商会服务并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责任。会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责任时,可授权委托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代行使会长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团体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团体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团体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七)代表理事会提出对下属分动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6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会成员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应向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再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亦可提议召开理事会议,提出不适任案,直至罢免,或者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及监事成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攻击本会、损坏本会利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可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招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不适任案,直至罢免监事长或监事成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十四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代表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年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资助收入;
(四)捐赠(涉外捐赠和资助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如下:(人民币/年)
会长 --------------------- 10万元/每年
执行会长------------------ 5万元/每年
副会长 ------------------- 1万元/每年
企业会员 ---------------- 0.05 万元/每年
会费收取办法:第一届收取三年会费。
第五十条 商会资金使用原则:
(一)商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二)商会经费主要用于商会活动和商会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严禁个人和企业将商会会费以任何形式占有(借贷、炒股、转让)或挪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经费可用来进行低风险的投资,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向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商会经费的收支要适应管理办法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规范。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原则上由相关企业承担接待费。
(四)商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商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检查、监督、审计。
第五十一条 商会资金使用范围:
(一)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出版会刊及印刷费、各种咨询费、律师费、服务费、广告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二)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本商会供职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福利费及个人通讯费等(具体金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四)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五)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迎来送往”的接待、礼品等支出;
(六)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七)本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等有关分支机构活动开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或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需进行年度外部审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认定。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后,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归本商会全体会员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2019年5月11日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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