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赣饶商会(英文译名: JiangXi Gan Rao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JXGRCC)是由上饶籍在南昌经营、发展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家、个体经营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本会以为会员服务、为在江西的上饶籍企业及创业人士服务,以提升上饶籍企业整体实力和活力,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上饶籍人士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发挥群体综合优势,为南昌、上饶乃至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把商会建设成为上饶籍各企业间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商务厅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金环路300号南昌新力中心23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商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商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八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诚实守法、奉献,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提升企业实力、形象。
(二)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成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会员企业的助手;
(三)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商会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本会企业开展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与发展;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成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成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五)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和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提升商会企业良好形象;宣传本会中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实力强劲的优秀企业家,以提高赣饶商会的知名度和上饶人的整体形象;
(六)开展信息交流咨询等服务。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出版简报、会刊或会报;建立商会网站,收集、传递各类国内外经济、商业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
(七)努力促进会员所在地南昌等城市与上饶市的联系,加强相关地区经济合作,为企业之间的合作积极牵线搭桥,促进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五)以江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江西省管辖范围内开展营业且守法经营,有一定规模或在行业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均可申请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委托秘书处考察通过;
(三)经批准入会后,即为江西赣饶商会的会员,并由理事会发给相应的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商会按会员类型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六)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力。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定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本会不宜公开的事宜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并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七)多次在媒体、自媒体及公开场合下诋毁、攻击本会;
(八)不遵守本会章程。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会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理事会:由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
(二)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为人正直,合法经营,文明经营;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所在企业有一定实力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有一定活动能力,在省内和上饶有较好影响;
(六)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三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本会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审批: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为人正直,合法经营,文明经营;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所在企业有一定实力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有一定活动能力,在省内和上饶有较好影响;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本商会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补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设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由会长在理事人员中提名,并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会议中选举产生,并且在会长作出的分工范围内,为商会服务并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责任。会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责任时,可授权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代行使会长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团体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团体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团体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七)代表理事会提出对下属分动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五条 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6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 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一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会成员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应向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再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亦可提议召开理事会议,提出不适任案,直至罢免,或者可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监事长及监事成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攻击本会、损坏本会利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可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招开会员大会,提出不适任案,直至罢免监事长或监事成员资格。
第五十五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第五十六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年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资助收入;
(四)捐赠(涉外捐赠和资助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六条 本会资金使用原则:
(一)本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商会活动和商会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严禁个人和企业将本会会费以任何形式占有(借贷、炒股、转让)或挪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经费可用来进行低风险的投资,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向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本会经费的收支要适应管理办法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规范。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原则上由相关企业承担接待费。
(四)本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检查、监督、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资金使用范围:
(一)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出版会刊及印刷费、各种咨询费、律师费、服务费、广告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二)会务费及本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本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本会供职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福利费及个人通讯费等(具体金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四)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五)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迎来送往”的接待、礼品等支出;
(六)本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七)本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等有关分支机构活动开展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或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六十九条 本会需进行年度外部审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二0二三年三月十九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赣饶商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