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制度
——江西赣饶商会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会内自律工作,健全商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赣饶商会企业整体素质,根据《江西赣饶商会会员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赣饶商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商会声誉和商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江西赣饶商会会员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江西赣饶商会秘书处提出,交商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定。
第六条 本制度由江西赣饶商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5月23日第二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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