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饶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商会的正常工作,规范商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商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
2、其他合法收入:指各种捐赠、投资收益、活动经费、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商会对其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不同形式的管理。
1、会费收入:依照会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商会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2、其他收入:作为商会经费来源的补充。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三条 商会的支出是指按《章程》规定,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支出、各项管理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修缮等费用。
第四条 支出审批原则:商会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单位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五条 支出审批程序:商会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商会理事会会长(简称:会长)审批。
第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商会会长是商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商会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
第七条 商会报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时要求如下:
1、购入办公用品时,要附有购物明细清单。
2、差旅费:说明差旅事由,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十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召开会议费前,先由有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做出会议预算,说明召开会议的内容、会议规格、参加会议的人数。报会长审核批准,报销时应附有会议消费清单。
4、接待费支出时,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说明来访人单位名称、规格、人数,按规定标准执
第八条 商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出入库领用制度,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大宗采购技规定走招标程序。
第九条 商会已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员工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或津贴,由经办人员负责造表,报会长审批。
第四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条 商会财务会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使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等。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财务人员要熟悉业务知识,对商会财务收支进行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控制,并进行分析,使财务工作合法、合规,经得起各种财务检查。
3、财务人员应恪守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商会现有资产进行清查,以保证帐实相符。对财产清查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五章 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十八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科目,应当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4年5月23日第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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