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会的投资和资金使用行为,保证投资安全,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西赣饶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江西赣饶商会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对外投资定义
“对外投资”主要指商会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商会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作、联营、兼并或购买股权债券(包括收购出售资产)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为获取长期效益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金融类投资和非金融类投资。金融类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及特种债券等;对外非金融类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项目合作投资(包括资产抵押、借款、担保)等。
二、投资原则
商会投资应符合商会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商会投资规模应与商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三、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商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商会章程》的规定实施。
商会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商会或者股份有限商会,按照《商会法》之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商会章程》的规定。
商会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商会。
商会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后的12个月内。
四、 对外投资的处置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商会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商会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商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商会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三)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严格按照《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商会应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商会资产的流失。
本管理制度经2024年5月23日第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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